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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

2010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殡葬改革创新步伐,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殡葬改革创新步伐,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促进殡葬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日前,民政部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示范活动的范围是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

通知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的示范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级创建,优中选优;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加强宣传,注重推广;动态管理,强化监督。

通知称,凡近三年内因殡葬工作失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火化区有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现象,殡葬服务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服务质量和殡葬收费涉众性纠纷,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均不得参与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申报。通过省级文明单位验收以及服务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的,可优先申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
民发〔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加快殡葬改革创新步伐,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促进殡葬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通过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目标,推动殡葬事业不断发展进步。

二、示范范围

(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殡仪馆(火葬场);

(三)公墓。

三、示范内容

(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将殡葬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科学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火葬区火化率实现100%,骨灰处理符合节地环保生态要求,无土葬和“装棺二次葬”现象;土葬改革区基本实现集中安葬,无乱埋乱葬,积极引导和鼓励火葬。在殡葬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绿色殡葬、丧俗改革、惠民政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有创新,殡葬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殡仪馆(火葬场)。

殡葬服务规范、诚信、文明、优质。严格遵守殡葬价格管理规定,服务项目设置合理,价格公开透明。主动公布和认真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殡葬设施完善,设备先进,环境整洁优美。积极使用环保技术和产品。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水平高。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弘扬先进殡葬文化。在优质服务、价格管理等方面有特色,在便民利民、节能减排、行风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

(三)公墓。

1.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符合规划,手续齐全,依法建设,运营规范。墓穴、墓位占地面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大墓、豪华墓和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诚信,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管理措施完善,殡葬档案齐全。积极倡导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保障群众祭扫文明、安全、有序。在节地、环保、生态等方面有新探索、新创举。

2.经营性公墓能够满足不同档次的安葬需求,实现墓区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墓碑平卧、小型化。在签订和履行服务合同等方面做到规范、公平、诚信。在葬式葬法、循环利用、社会责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有创新。

3.公益性公墓坚持公益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区规划、布局合理,便于安葬、祭扫,绿化程度高。便民利民服务有特色,惠民政策措施效果好。农村公益性墓地在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有示范意义,在治理乱埋乱葬、绿化荒山瘠地等方面作用明显。

4.骨灰堂(楼、塔)设计合理,规模适度,存取、祭奠方便。骨灰安放管理科学有序,防火安全措施到位。服务项目和价格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有突出的便民利民举措。在培育现代殡葬习俗,推动殡葬改革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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