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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关于《殡葬管理条例》的说(2)

(一)强化了各级政府殡葬管理的职责。《条例》在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领导职责。在


(一)强化了各级政府殡葬管理的职责。《条例》在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领导职责。在推进殡葬改革方面,《条例》规定,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火葬区的县、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在推进殡葬事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这些规定将有力地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解决殡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增加了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具体规定。针对近年一些地方突出存在的丧事大操大办的封建迷信活动,破坏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现象,《条例》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了充分发挥殡仪馆等殡葬服务单位在促进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条例》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为规范火化遗体的必要手续,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以及犯罪行为人毁尸灭迹,《条例》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这些规定将有促进殡葬活动中自觉树立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尚。

(三)增加了对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的规定。《条例》第一次将“节约殡葬用地”列入了殡葬管理方针的内容,高度体现了保护土地在新时期殡葬管理中的地位。并明确规定,在火葬区的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坟造墓。《条例》在保护环境方面增加了3项具体规定:一是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对于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二是控制殡葬设备污染环境的规定,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三是遗体运输的规定,即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这些规定贯彻了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对于保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条件和生存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四)对殡葬设施的管理和殡葬设备、用品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从规划、审批等方面对殡葬设施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即殡葬设施建设必须制定规划,今后殡葬设施建设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同时《条例》规定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这些规定强化了殡葬行业管理,对于进一步制止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兴建或越权批准兴建殡葬设施的现象,对于加强殡葬市场的管理、净化殡葬市场,推进殡葬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增加了对违反殡葬管理行业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例》对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超标准使用公墓墓穴占地面积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等四种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由民政部门或由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土地、建设、公安、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看,都是强有力的。对于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墓遗体、兴建坟墓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民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条例》还对于办理丧事活动严重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实施治安行政处罚。对于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规定由殡仪服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殡葬管理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条例》较《规定》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体现。它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了实施殡葬行行政处罚无国家行政法规依据的问题,增强了民政部门殡葬管理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威,对于切实贯彻新时期国家殡葬管理方针,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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