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殡葬管理法规的概念?
答:殡葬管理法规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结合我国或本地区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对殡葬改革工作和人民群众的丧葬行为实施行政和行为规范管理的总和。 2、《殡葬管理条例》是哪一年通过的? 答:《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3、殡葬管理的方针? 答: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4、殡葬改革的基本任务? 答:1、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逐步限制土葬,以至废除土葬,达到用火葬代替土葬的目的;2、改革土葬,在尚未推行火葬的地方,为了改变占用耕地到处乱埋乱葬的现象,对土葬的方法进行一定的改革;3、改革旧的殡葬习俗,大力提倡文明、简朴、节约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 5、禁止在什么地区建造坟墓? 答:(1)耕地、林地;(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6、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 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它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它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设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