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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的

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的通知:类  别:政策法规制定机关:民政厅文  号:辽民发[1996]12号公布时间:1996年5月15日生效时间:1996年5月15日标  题:关

 

类  别: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民政厅

文  号:辽民发[1996]12号

公布时间:1996年5月15日

生效时间:1996年5月15日

标  题: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

            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

             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等

            五部局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

               丧葬习俗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局:

  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民事发[199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丧葬习俗改革工作总的形势比较好,特别是在清理丧葬用品市场、制止滥建公墓、巩固火化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是,在一些地方丧葬陋习回潮现象也是比较严重的。沈大高速公路两侧一度出现严重的乱埋滥葬现象,甚至在耕地内堆起了大坟包。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乱埋滥葬现象。部分地区火化率下滑,个别县几乎全面恢复土葬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动用公车、搞封建迷信活动现象也经常发生。这些现象不仅阻碍了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污染了社会环境,而且严重干扰了我省的精神文明建设。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宣部、民政部等五部(局)文件精神,抓住中央提出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的机遇,全面加强丧葬习俗改革工作。各级宣传、民政、公安、工商、土地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担负起改革丧葬习俗,建设精神文明的社会责任。要从各自职责出发,认真研究一下在丧葬习俗改革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制定出相应的有效措施,主动开展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在近期要取得明显的工作成果,并在今后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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