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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

转发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类  别:政策法规制定机关:民政厅文  号:辽民社函[2002]32号公布时间:2002年5月20日生效时间:2002年5月20日标 

类  别: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民政厅

文  号:辽民社函[2002]32号

公布时间:2002年5月20日

生效时间:2002年5月20日

标  题:转发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

             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

               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

 

 

 

各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坚决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紧急通知》(民发[2002]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厅再次重申如下:严禁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严禁购买者私自转让、买卖;严禁跨省、市设立销售机构;严禁组织流动销售队伍,走街窜巷到社区或居民家中推销。刊登销售广告必须经市经殡葬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刊登;经营性公墓(含骨灰塔林)不得擅自变更法人主体和相互参股联合经营。

  二、各级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民政部和省厅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取缔各种违规经营行为。对管理不严,工作不力,出现违规经营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认真落实公墓的年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注重宣传教育,加强对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卖,以及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杜绝蒙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使广大消费者知法、懂法,依法消费。

  三、按照民政部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区域内所有公墓的经营活动,再进行一次普遍清理整顿和自查,特别要以查禁违规销售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为重点。省厅将通过抽查和暗访对各地公墓的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示请各市将清理整顿和自查情况于6月底前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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