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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中的法律问题

遗体中的法律问题:  殡葬过程中对遗体的处理有许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有些是因人的尊严而产生的,如盗尸和污损尸体是犯法的;有些是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而产

  殡葬过程中对遗体的处理有许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有些是因人的尊严而产生的,如盗尸和污损尸体是犯法的;有些是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而产生的,如遗体器官捐献的程序、资格问题;还有一些是法理性的,例如,从主体和客体分,遗体属于主体呢,还是属于客体?
遗体和遗体处理中有许多法律上尚未明确认识或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因此,这是一个法学家值得重视的领域。

遗体与人格尊严

  一个人死后,虽然作为法律主体,他已经不存在了,但是,人的尊严仍然存在。因此,对尸体的污辱、侵害,是违反中华民族以及人类良知的。
  在胡耀邦平反冤假错案中,有一个李九莲的故事。李是江西某个城市的工人子弟,文革那年,她还是个高中生。因为给未婚夫写信对林彪表示了一点看法,被未婚夫揭发而以现行反革命罪被逮捕,几经曲折之后,被处以死刑。她行刑的这一天,有个特殊的老病人需要采集她的肾脏进行器官移植,医生在赴刑场执行死刑的路上,把汽车当作了手术室,对李九莲不加麻醉,进行活体取肾。鲜血从车上滴了二十公里。到了刑场,然后执行死刑。由于当时特殊的政治气候,李的家人不敢前来收尸,李九莲的尸体躺在行刑的山坳里,被一个收破烂的人见到了,他收拾起了尸体,背回家中,肆意进行种种污辱,最后竟割下了她的下身组织。
  此案后来被公安机关侦破,这个拾破烂的老头被判刑。他的触犯的法律就是污辱、破坏尸体罪,尸体虽然无知无觉,但是,它蕴含着死者的荣誉与尊严,而这受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尸体也就是侵害了死者的荣誉和尊严,理应受到惩处。

遗体的法律地位

  遗体是什么?是遗体遇到的又一个法律问题。
  遗体是主体吗,不是。自然人的死亡使他丧失了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遗体是客体吗?它是物吗?也不是。习惯上,人体的一部分,如头发、血液,可以与人体相分离,成为物。但是,遗体不能作为物,如果遗体是物,那么,谁对遗体享有所有权呢?
  安阳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李某将其父的遗体于1993年送往殡仪馆,准备安排日子悼念、火化。由于殡仪馆工作中的差错,早将此尸体销毁,1993年12月20日,死者的家属开追悼会,按理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殡仪馆寻找不到该遗体,不得以随便用一个尸体代替,企图蒙混过关。但是,当遗体推出时,死者的亲属发现,此人是人陌生人,不是自己的亲人。顿时,追悼会变成了争执会,丧家十分气愤,感到损害了自己的感情,伤害了死者的尊严。原告要求,对方应在当地报纸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如何认识这种法律现象呢?这家殡仪馆的过失在哪里?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什么呢?
  第一,从合同关系看,殡仪馆与丧家办理保存和火化遗体的手续后,可以视作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其有妥善保存、火化遗体的义务。没有家属的同意,除非法定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擅自处理遗体。而安阳殡仪馆未经丧家授权,将遗体错误火化,虽然主观上并无故意,但是,侵害了丧家的利益,违反了协议,可视作为按合同办一,因此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第二,它以他人的遗体代替这一丧家的死去的亲人,他丧家追悼的不是自己的亲人,侵害了其亲属的荣誉和尊严,给他们带来了精神损失。这种行为也以违反社会公德的方式损害了死者的荣誉和尊严。
此案后来以殡仪馆方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而结案。从法理的角度讲,它提出了一个很有理论价值的问题,遗体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如果死者的一部分亲属要求火化遗体,而另一部分坚持要保存遗体,那又该怎么处理呢?谁对遗体有处置权呢?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实际中可以遇到的问题。上海某甲的儿子因病死亡,某甲原是军医,医术高明,认出儿子死因可疑,要求追查原因,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进行医学鉴定。为了保存尸体,他向殡仪馆提出了申请,交付了押金。但是,死者的另一些亲属主张尽早火化,结果没有通知某甲就火化了该遗体。结果某甲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殡仪馆赔偿损失。这起案件涉及到谁有遗体的处分权?殡仪馆一方保存遗体,是保存民法意义上的物,还是什么?因此,一旦保管方与死者家属发生纠纷,目前尚无法规条例可以适用。这里还是法律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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