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