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怀念-百万用户的选择!

永远怀念

当前位置: 永远怀念 > 丧葬礼仪 >

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

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文  号:民事发[1999]17号公布时间:1999年6月18日生效时间:1999年6月18日标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
文  号:民事发[1999]17号
公布时间:1999年6月18日
生效时间:1999年6月18日
标  题: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宗)委(厅、局)、卫生厅(局):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如何理解和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二、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网上扫墓
微信建馆
扫描上面二微码,免费建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