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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

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文  号:民事发[1996]8号公布时间:1996年4月5日生效时间: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管理局
文  号:民事发[1996]8号
公布时间:1996年4月5日
生效时间:1996年4月5日
标  题:关于实行移风易俗进一步改革丧葬习俗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改革丧葬习俗,反对愚昧迷信丧事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素质,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任务。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制定颁布殡葬法规,建立殡葬行政管理体系和社会殡仪服务体系,确定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殡葬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丧葬陋俗回潮现象:有的将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装棺搞二次葬;有的个别党员、干部丧事奢办,收财礼、用公车、出大殡;有的耗巨资修建豪华墓;有的在政府指定场所以外做道场;还有的请“巫婆”、“神汉”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地位的精神,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移风易俗的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尚,现就进一步推进改革丧葬习俗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丧葬习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是:以倡导文明新风为目的,以扩大社会宣传为手段,以强化社会化管理为重点,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有关法规,明确政策界限;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宣传和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遗体葬于公墓或深埋不留标志,克服乱埋乱葬现象;以鞠躬默哀,戴黑纱、白花,用花圈、鲜花等文明习俗取代磕头跪拜、披麻戴孝、烧纸化钱等愚昧迷信的丧葬陋俗;加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综合治理力度,强化社会移风易俗的行政管理,努力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精神,把深化丧葬习俗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科技兴国,发展经济,实现小康,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结合起来,列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各地、县(市)要建立、健全殡葬改革的管理机构,会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丧葬习俗改革工作。县(市)党政领导要亲自挂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立工作重点,制定目标责任制;要努力改造、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充分发挥殡葬事业单位在丧俗改革中的服务功能;在制定“九五”计划和长远发展目标时,要搞好统筹规划,做到以服务促进管理,以服务推动改革。

三、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形成有利于殡葬改革的社会环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介要注重舆论宣传、典型引路、榜样示范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主旋律,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普及有关移风易俗的科学知识,倡导厚养薄葬,实行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重视影视作品的导向作用,摒除影视作品中带有宣扬封建迷信色彩和丧事大操大办的画面;利用“清明节”等民间传统节日,有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看到移风易俗的好处,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形成群众自觉进行丧葬习俗改革的社会新风尚。

四、加快法制建设,依法做好殡葬改革工作。各地要增强依法管理的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一步制定、完善殡葬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化管理办法法制化、规范化。

五、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搞好综合治理。各地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严格依法行政,掌握政策界限,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促进丧葬习俗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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