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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中的法律问题(2)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不久前,某眼科医生、博士为了医治他的病人,让他们重见光明,深夜来到 停尸 房,从停尸房中存放的若干尸体上摘取角膜。他对看

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不久前,某眼科医生、博士为了医治他的病人,让他们重见光明,深夜来到停尸房,从停尸房中存放的若干尸体上摘取角膜。他对看门的老工人说要进去看一下,就进入停尸房,他熟练地将死者的眼皮掰开,用手术刀切下角膜,放在清洁的塑料袋中,然后将角膜移植到一些失明的病人身上,使这些病人重新见到了光明。
  死者的家属在向遗体告别时发现,亲人的眼部异样,仔细察看后,发现动过手术,经追查,发现是该眼科博士所为,由此发生纠纷。此事由公安机关介入,前来调查取证。但是,有36个著名眼科医生联名写信,认为博士是出于医治病人的人道主义动机,完全不是为了从中获得好处,要求不予处理。但是,情与理有时是矛盾的,他虽然出于救治病人的好意,但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遗体是一种资源。遗体中有角膜、肾脏、肝脏、皮肤等组织,可以对病人进行移植。但是,器官捐献的数量非常少。上海每年医学科研、教学需要遗体约700具,而实际仅有200具,因此,一些医学院解剖课经常无尸体可以解剖。
  现在,有很多病人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手术。但是,我国器官的来源非常贫乏。这里既有文化、观念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方面的原因。例如,据报道,有些人办了遗体捐献手续,但是,实际捐献遗体的只占20%。从1982年起,上海开始进行捐献遗体,办了手续的有9388人,但是,执行捐献的只有1822人。办理遗体要公证,而公证要收费。中国的遗体捐献的公证需要的费用,由办证者即捐献者自己支付,每个捐献者要付200元公证费,有不少人曾表达过捐献的志愿,但是,这种收费使不少人心灰意冷。武汉市2002年春,有347人申请遗体捐献,结果,只有66人公证。主要原因是交不起或不愿意交公证费。
  另外,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也是遗体捐献较少的原因。中国历来有强烈的全尸概念,封建时代如果犯罪不杀头而全尸,被认为是一种重大的宽大。而相比之下,日本的一些医学院校新生入学要参观捐献者的墓地,观看记载其事迹的碑林。

遗体捐献中有许多法律问题

  第一,谁具有捐献的同意权。如果死者生前作过捐献遗体的承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当然可以进行遗体捐献。如果死者生前没有捐献的表示,死者的家属合议后同意捐献遗体。这种亲属同意,在法理上可否成立,在法学界是有争议的。
  有的法学家主张,除非本人表示同意,否则谁也不能代表他进行器官捐献。人身行为的主体是权利人本身,其他人无权处分。患者成为植物人以后,近亲属有没有权利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捐献行为?有的法学家认为,法理中,凡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一概不能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只有本人有处分权,对自己身体器官的处分,也有强烈的人身性质。法学家梁慧星在《中国物权法研究》一书中认为,基于对本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本人生前未作表示捐献遗体,近亲属没有资格捐献,更不得出买。
  不久前,南京鼓楼医院某女青年发生车祸死亡后,其父母、男女合议后将遗体捐献出来,用她的器官救治了好几人病人,使他们恢复了健康,保全了生命。南汇县康桥镇青年大学生霜晨不幸被雷电击中的玻璃伤害了身体,造成支动脉血管破裂,失血而亡。其父母也捐献出儿子的器官。但是,从法理上讲,谁有资格处理一个人的遗体?近亲属有权吗?父母有权吗?虽然这种捐献对社会是合理的。但是,合理的未必是合法的。
  第二,遗体卖买是非法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意识在社会中不断渗透,造成一些企业利用器官移植牟利。美国遗体捐献者逐年增多,由于一具尸体总值可达22万美元,因此,有些捐献者捐献了自己的遗体,但是,却被人体组织机构用于谋利。
  我国也有类似现象。某打工妹在广州得病住院,后死亡,欠下了医药费数万元,病人家属表示愿意捐献病人的器官以要求免支医学费用。这是器官的变相买卖,如果医院这样做了,只是在规避法律。
  第三是死亡的标准。由于我国还没有确立脑死亡标准,这样遗体的器官不易保存,容易失去生物活性。目前人死亡后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只有角膜。
  根据《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如有非法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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