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殡仪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城市内的殡仪活动应在殡仪馆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场所举行。禁止占道搭设灵棚,禁止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禁止在医院、学校设置殡仪活动场所。按宗教仪式举行殡仪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 第二十四条制造和销售丧葬用品及从事殡仪活动服务业务的,须市、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销售丧葬用品应当明码标价,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工商行政部门予以监督。 第二十五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六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服务网络,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 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平毁坟头或者限期迁出,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一)将骨灰装入棺木土葬的; (二)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建造活人坟墓的; (三)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墓地的。 (四)已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其死亡人员的遗体不安葬在公益性墓地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侵占公墓土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生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退还土地,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欧打殡葬 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人员和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