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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4)

为了避免监管权力被滥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还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救济制度。在作出处罚命令前,监管主体必须给予当事人听证申辩的时间和机会。


为了避免监管权力被滥用,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还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救济制度。在作出处罚命令前,监管主体必须给予当事人听证申辩的时间和机会。对于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直至获得司法救济。

归纳以上美国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其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殡葬服务设施的经营许可与(自然人)殡葬服务执业资格许可紧密结合,从业人员具有殡葬服务行业执业资格是获得经营许可的必备条件;自然人申请经营殡葬服务时,则必须具有执业资格。

(2)将对殡葬服务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纳入并贯穿到经营许可制度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重视殡葬服务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确立了经营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等制度,设立了完整、细密的处罚规则,突出了对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3)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体现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平性、公开性、公正性和效率性;许可的条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殡葬行业的具体特点,突出了对申请者资质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备和成熟的专业标准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业准入制度。

(4)注重对殡葬服务经营项目的许可,强调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能力,而非强调经营主体身份地位法律性质的同一性。

(5)批准许可一般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形式,适合对经营主体进行动态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6)经营主体的多样性与行业监督管理的动态性紧密联系。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行业监管机构往往会通过考核、处罚等手段随时取消经营许可;行业的准入和准出渠道都是畅通的,而且准入和准出的措施都很细致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二)殡葬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的殡仪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执业资格的高素质人员,其社会地位与医生和律师一样令人羡慕和尊敬。

从广义上讲,殡葬从业人员指所有从事与殡葬服务活动有关的人员。其中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殡葬活动管理人员、殡葬设施经营人员、尸体防腐等殡葬技术人员、殡葬服务销售人员、殡葬服务中介代理人员等。
在美国,殡葬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主要有:尸体防腐学徒的许可、尸体防腐员的许可、殡葬主管的许可、执业殡葬主管的许可、持证殡葬主管的许可。

美国各州政府都特别设有殡葬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职能都由法律明文规定,该专门委员会负责殡葬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包括殡葬工作者资格的审批、注册登记工作,审核并颁发殡葬工作者的执业资格许可证,监督、检查殡葬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还负责安排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只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许可证书,方可从事殡葬服务工作。有关条件的规定,如注册为尸体防腐学徒的条件:(1)良好的道德品质;(2)受过中等教育;(3)受雇于一家殡葬服务单位。在申请时,需要提供该单位的注册殡葬主管的姓名和注册号,以及负责指导其学习的注册尸体防腐员的基本情况;(4)支付法定费用;(5)有的州还要求申请人为本州居民,有的要求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等。

严格的监督机制,是殡葬工作者执业资格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殡葬行业与殡葬业务的较高水准,法律规定,对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再教育,并以此作为延续其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在美国,注册尸体防腐员和注册殡葬管理员者,应在规定的课程内,完成不少于5个面授课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课程或计划应满足下述标准:(1)课程或者计划应由专门机构批准;(2)应有完善的课程大纲;(3)课程安排应由具备资格的教员作出;(4)面授课时数应由课程主办人或注册委员会决定。课程内容包括:(1)与丧葬有关的宗教习俗和传统;(2)自然科学;(3)经营服务、成本和预算体系、数据处理;(4)预约服务;(5)尸体防腐处理技术;(6)殡葬法律法规;(7)殡葬服务咨询;(8)销售计划;(9)卫生和传染病控制等。

继续教育对执业者个人的要求。主要包括:(1)保存继续教育纪录,保存时间也有明确规定。在美国为不少于四个连续注册期限的时间。(2)证明自己已经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在申报延续注册时,提供所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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