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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6)

(2)预约合同所具体指明的殡葬物品和殡葬服务不能保证百分之一百地一定会被提供; (3)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各种融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信托、预需


(2)预约合同所具体指明的殡葬物品和殡葬服务不能保证百分之一百地一定会被提供;

(3)预约殡葬服务合同的各种融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信托、预需保险单、殡葬保险、传统人寿保险单、养老金、以及分离的银行帐号;

(4)每一种融资方式都应该对税种、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对象的合格标准以及合同取消的结果附加简单明确的说明;

(5)合同执行期间,消费者拥有撤消该合同的合法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处罚。
购买人提出申请后,殡仪馆应安排预备性谈话过程,弄清楚购买者处于什么样的情况和出于什么样的动机要提前预约殡葬服务,以及该当事人是为他自己还是为他人预备后事。在谈话阶段,还须说明提前预备后事的目的和利益,指出资金提供的途径。在预备性谈话的基础上,再进行签订合同方面的洽谈。

除非接到购买人的书面邀请,服务提供者(或雇员)不得为了恳请或劝说对方而进行家庭访问,或者到医院、康复院、疗养院、养老院及其他保健机构探望病人。

下列两类行为被严格禁止:一是为了达到签约的目的,服务提供者(或雇员)采用虚假的、欺诈性的、误导的、强制性的、胁迫性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为了使对方撤销或取消业已存在的生前预约合同,服务的提供者(或雇员)使用有意诱导或极力劝说对方的手段和方法。

4.合同资金的管理
为了防止经营者非法运作资金,损害消费者权益,法律还规定由金融机构托管资金,并分别对各方当事人提出了明确要求:

(1)殡葬服务和物品的提供者,应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联系,建立专门的殡葬信托帐户,签约时必须向客户出示相关证明,告知客户殡葬帐户,在客户的资金到位后,只能按比例收取10%的管理费。一些州政府制订了专门的殡葬信托条款,经营者可以根据条款规定,在任何一家拥有信托权的联邦或者本州的特许银行机构,或者一家信托公司开立一个殡葬信托帐号。服务的购买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资金汇入殡葬信托帐户。

(2)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托管人负责接受和管理资金,并对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按规定收取费用。受托的金融机构收到存款后,应书面通知服务的购买人。资金只能用于债券、基金等风险极小而且容易清算的投资项目。

(3)服务提供者每年须向主管机构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签订的生前预约合同的总数;在上一年度签订的每一个生前服务合同的融资方式;管理上一年度合同资金的所有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所有已签订合同的保管地方和方式。
受益人去世后,殡葬服务的提供者在依约完成了殡葬服务后,凭有关证明,可以向资金托管人收取该受益人帐户上的资金。

5.强调合同价格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1)实行政府核准的制度,即服务提供者应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一份殡葬服务和物品的价格清单和可能收取的服务清单,请求核准。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不接受价格单上的某个价格,应当对申报者立即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2)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不得索要或接受高于申报的价格。(3)如发现以高于政府核准的价格收取费用,应立即将超额部分赔付给购买人。

6.合同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合同在受益人去世后才能够被执行,合同从签署到执行有较长的间隔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也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对预约合同和信托条款进行修改。法律对合同变更的规定主要有:

(1)一份预约殡葬合同可以在任何时候被服务提供方、购买方或者购买方的法律代表所修改。建议进行修改的一方应在所建议修改生效日期之前的至少十天向另一方发出建议修改的书面通知。所有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

(2)只有获得了托管人和信托受益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授权,才能对殡葬信托条款进行修改。这些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身份的改变以及信托资金投资形式或方式的改变。所有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

(3)为了确保购买方及时了解殡葬服务和物品的变化,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每隔一段时间向购买方提供公开而透明的书面资料,在资料中说明服务的增减和物品的变化情况,并清楚地标明相应的价格,告知对方有修改合同的权利。

(4)服务提供方还有义务通知影响合同或信托的变化情况。殡仪馆停止运行,所有权转让的任何事宜,根据法律申请机构破产或破产清算等事宜,都应向每一个合同的购买方以及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释此事件将如何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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